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三、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四、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五、《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成东应急发〔2023〕37号)继续执行,其内容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本通告自2024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调整的,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或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